一、温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收费吗
不收费
二、温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条件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社保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三、温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省级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2.《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二)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合)凭证》(附件3,以下简称“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填写《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附件4,以下简称《情况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终止参保(合)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的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传送给参保(合)人员。
●市级法律依据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第五十四条(六)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予以转移到调入地;调入地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有透支的,应当结清透支的医疗费;(七)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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