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与注册商标两者都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且两者侵权判定都具有一些共性的原则,如对类似产品或商品的划分以及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等侵权判定原则,但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第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
而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并且是以文字为主体。
第二,审查程序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即专利局主要对请求书以及所要求的图片、照片、样品或模型进行审查。
依照我国专利法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生效。而我国商标法则规定,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涵义、客观效果等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审查。
从而对该项申请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申请的结论,它是商标注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门。实质审查通过后还要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
或者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不能成立的,才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可见,商标的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专利更为严格。
第三,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能续展。
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10年,但一般可无限制地续展,即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第四,侵权认定的标准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第五,保护意义目的不同。
商标主要是通过其显著性和识别性来区别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以实现商业竞争中的有效竞争,争取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商标的设计会比较鲜明,具有特色。
外观设计虽然与其他设计具有一定的区分性,但是主要和产品相结合,表现在产品的实用上面。外观设计不仅要求要具有区分性,还要能够和产品的实用性相匹配。
第六,二者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度不同
商标必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专用权。外观设计不须经过实质审查,但须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才由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严格。
一、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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