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新保-险法修改的六大亮点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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