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隐名股东已出资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16:01:36 276 人看过

一、如何证明隐名股东已出资了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确保隐名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隐名股东应该保护其权益的方式如下: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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