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买件具体用用应佯。于问团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予以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还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测不构成本罪,而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一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情节要求不同,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条件,而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来说,情节严重只是量刑依据。与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只是传播淫秽思想,没有传播具体犯罪方法,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客观上有将淫秽物品作为工具,通过图解或展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参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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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犯罪的对象是?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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