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
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是指超过船籍港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并到其他港口停泊或装卸渔获物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转港生产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对船东、船长和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实施乡与村、村与船签状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负责对本辖区的转港生产渔船进行编队,确定带队船和负责人。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转港生产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在早春和晚冬时节,督促、组织有关人员到本辖区转港生产渔船生产所在地,对渔船、渔民实施跟踪管理和安全检查教育。
第八条转港生产渔船较多的地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单边带电台,保证陆、海通讯联络。
第九条转港生产渔船船东是本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船长对本船航行、作业和锚泊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转港生产渔船转港前,船东应当向船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报告转港的时间和目的港及经常进出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转港生产渔船数量、编队等情况,报所属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转港生产渔船每年出海前,应当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不越界捕鱼承诺书》等协议。
第十二条转港生产渔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体及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渔船应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每船必须配备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和卫星导航定位仪,带队船还须配备100瓦以上单边带电台,保证船与船、船与陆台之间通讯畅通。
(二)有关证书齐全。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应持有捕捞许可证;入渔韩国、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的渔船应持有捕捞专项特许证。
(三)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证书,入渔韩国、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渔船的职务船员,必须参加市渔港监督部门的业务培训,熟悉渔业法规、涉外安全知识及外事纪律。动力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的渔船船员应当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阀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证书;动力150千瓦以下的渔船船员应当持有专业基础训练证书。
(四)按规定刷写船名号,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转港生产渔船在海上作业、航行和锚泊时,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有关海上交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在通航密集区生产或锚泊。夜间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加强值班、了望,按规定显示号灯。在通航管制海域航行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其他职务船员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渔船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转港生产渔船出海作业时,应当按时收听天气预报,不得超风级、超航区生产作业。如收到超过本船抗风等级大风警报,应当及时到就近港避风,不得蓄意在海上抗风熬潮。来不及回港避风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防风措施。
第十五条转港生产渔船在海上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保持船与船、船与陆地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特别是在大风恶劣天气中,应当始终保持与陆台或友邻船的通讯联络,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转港生产渔船在大风浪天航行时,应当关闭水密装置,保持甲板畅通,固定好船上活动物品,保证船舶稳性,船上人员应穿着救生衣。
第十七条转港生产渔船雾天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加强值班、了望,按规定施放有效声号。
第十八条转港生产渔船在防台汛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港航安全管理部门和编队带队船的指挥,离开禁用港口到防台汛港口锚泊避风。在台风来临时,应当加强值班,密切注意风流变化,采取有效抗风防浪措施。如在海上作业,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到就近安全港口避风。
第十九条转港生产渔船在冬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冻、防滑、防冰安全措施,防止煤烟中毒事故。
第二十条转港生产渔船应当加强日常生活用火和机舱防火管理,严禁船员在机舱内吸烟,烟头、火柴梗不得乱丢。船员离船时,应当对船上的火源进行彻底检查,确保安全后锁好门窗方可离去。
第二十一条转港生产渔船应当合理配载,不准搭客和违章超载。
第二十二条转港生产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向船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渔船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转港生产渔船转港前和返回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渔港监督人员应当登船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大连市大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3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3)极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标准。全市集中分散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极端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
-
大连市消防大队管理办法专项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内容有什么内容有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
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2010年大连市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