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怎么办理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烟台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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