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9:25:22 43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审批条件需要:(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开通全省统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的软件进行在线申办(www.snraysoft.com.cn)。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1、必须先开通全省统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的软件才可以在线申办www.snraysoft.com.cn2、第一次办理需提交

查验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2、单位办理运输证需提交

1、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2、单位办理运输证需提交

1、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2、单位办理运输证需提交

1、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2、单位办理运输证需提交;购买单位是使用单位的也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第四、五款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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