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由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脱节”问题。《指导意见》还对类似“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当初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学界、政府、企业及民众的诸多争议,有关华为此举究竟是属于“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还是“资本强势下的博奕失衡”难有定论。按照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最终作出了行为无效的结论,也就为相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及未来行动指向的法规标准。“华为万人辞职无效”的结论得出,只是整个事件圆满解决的第一步。对于那些在华为辛苦工作多年、被迫辞职又在随后的“双向选择”中无奈而归的老员工来说,其权利受损补偿已不限于华为提供的一点经济补偿金,而已涵盖更完整的“工龄归零”损害、契约约定突然中断所导致的经济收益损害、精神损害及其他权益损害。并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被解聘员工是否还享有重新上岗的权利,也需获得一个明晰的法律解释。“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应从一纸法规阐释,走向法律救济体系开启的更高处。由于《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大大节省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费用等成本,但凡牵涉入“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原华为员工,无论现在在职与否,只要认定自身权益受损,都可向法院直接提请个人诉讼,甚至抱起团来提起集体诉讼,捍卫一个庞大群体的切身利益。“华为万人辞职”从典型事件过渡到典型案例,是对新《劳动合同法》全面落地的考验与机遇。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被舆论解读为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一大举措。但法律停留在条文上,无法真正触动现实层面的种种沉疴,只有当立法、释法与执法完美对接,形成法律介入现实细节的主动干预,才能释放出新《劳动合同法》所拥有的巨大资源与潜力,为中国劳动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华为万人辞职”曾经被视做一个“坏的范本”,因此在此之后,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采取让员工“工龄归零”、“合同到期集体解聘”的手段,来逃避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社会责任、企业义务,损害了大量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今,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足以成为可承载社会重压的制度试金石,开启更全面完善的劳动者权利救济之门,让法律成为现实中民众可倚赖与求助的良法。如果有一个、两个乃至更多的“华为万人辞职”当事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让自我的维权声音回荡在庄严的法庭之上,法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精神及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相结合,公正判决,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利,“华为万人辞职”就会变成一个“好的范本”,新《劳动合同法》就会给社会更多的正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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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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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辞职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241.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企业应要求离职员工提交手写的离职申请书,说明离职事由,企业和离职员工再签订解决劳动关系协议书等留档资料。按照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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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4050人员的重大意义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304050人员是处于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因为自身的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申请时,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各级档案托管机构审核个人资料原件,资料原件即核即还,资料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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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有什么意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6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递交辞职报告和批准辞职请求。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辞职报告的写作和求职信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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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之间是否有效?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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