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强制执行的范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3:28 88 人看过

界定涉外强制执行范畴时,很容易混淆实体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与涉外强制执行案件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案件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支持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具备涉外因素的方式进行界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对涉外民事案件作出更明确的概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2002年开始提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基本与前述内容相同。我们由此认为,涉外民事关系与实体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界定学术界与司法界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然而,涉外强制执行的范畴并不能套用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案件的范畴和界定标准。

(一)涉外民事案件并非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内国法院的判决不一定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例如婚姻、确权之类案件,只需要法院对有关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无执行内容。

(二)纯国内案件可能包含涉外强制执行内容。例如纯国内案件的败诉人在国内并无可执行财产,但是,在境外却有存款或投资,而这些存款与投资与国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无关联。

(三)涉外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可能完全没有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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