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31:26 3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在自治区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补助。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可以在苏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投诉站、监督站,方便消费者投诉

关联法规:

第五条自治区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无偿地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揭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商品质量、数量负责,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数量标准。

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次品”、“等外品”、“处理品”字样。

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不得销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在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还应当用蒙文加以说明。

第九条组装或者分装产品,其标识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单位的名称、地址。

关联法规: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费用。

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写明品名、规格、型号、质地、价格、购物或者服务时间、地点和经营者名称。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经营者赔偿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商品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案件,或者对消费者协会转来的案件,应当自接到投诉案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或者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及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亮照(证)经营。不亮照(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六)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七)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骗取消费者购买的;

(八)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九)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标明的;

(十一)擅自更改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其他有时限商品生产期和保质期的;

(十二)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的;

(十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的;

(十四)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五)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六)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2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6-30执行日期:1995-8-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工作,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受理,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0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政治权利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人身权利第八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
    2023-04-27
    270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的公民。第三条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的教育,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2023-04-27
    20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可要求欺诈方赔偿原费用的三倍。这个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前提是商家行为定性为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
    2023-02-28
    35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1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6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第三条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
    2023-04-24
    39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自治区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前款所称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旗县城、苏木乡镇所在地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车船。第五条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下列地点纳税:(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地;(二)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三)纳税人跨地区
    2023-06-07
    27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0
      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