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督促、支持起诉一起国有企业改制案
6月25日,由盐城市响水县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的一起国有企业改制案,经滨海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响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与被告徐某某于2005年2月19日签订的响水县**公司整体产权转让协议无效。标志着盐城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首起督促、支持起诉案件获得成功。
今年初,响水县院民行部门接群众举报,国有响水县**公司改制程序和实体都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且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公司部分干部、职工已赴北京、省、市有关部门上访。该部门在院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随即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办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对调查工作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在查清事实并获取大量证据基础上,该部门又督促国资办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确认农机公司改制整体产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积极做好支持起诉准备工作。今年6月12日,该案开庭,该部门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响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系响水县**公司的主管单位,该局在2005年农机公司改制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和招标公告要求组织竞标,剥夺了符合竞标条件的于某某等三人参加竞标的权利,仅让无竞标资格的时任农机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的徐某某等两人参加竞标,由于缺少竞争对手,徐某某毫无悬念轻松地以355万元中标,仅高出转让基价5万元,导致国有资产改制收益未达最大化。同时,该局又擅自把改制清算办法由方案规定的“中标人产生后,由中标人把中标款存入专门帐户,由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清算”变更为由徐某某个人负责清算。由于失去监督和管理,徐某某中标后实际并未拿出355万元资金按改制方案履行义务,其只拿出部分资金,余款采用开具空头支票、虚报为公司还债、借用他人收据、存单等方式,制造其转让款已按时足额筹齐的假象,骗取农业机械管理局与其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由于转让款没有足额到位,按规定徐某某应补交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23万多元,徐只补交了5.7万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职工不满上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前述判决。
近年来,响水县院民行部门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积极探索督促、支持起诉工作,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响水县院运用支持起诉方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创新之举,得到了市院、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为息访、维稳工作作出了贡献,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章(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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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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