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22:15 72 人看过

长寿法院2007年以来审结流动人口犯罪案件197件,判处罪犯266人,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和判处罪犯总数的21.16%和19.84%。流动人口犯罪主体中农民占76.3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2.86%,40岁以下的占85.34%,男性占90.98%,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为侵财类犯罪,共有124件176人,分别占总数的62.94%和66.17%。

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身素质低、经济条件差。由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文化水平比较低,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因此受到限制,在认识客观事物时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片面、孤立地看问题,形成认识偏差,作出错误判断,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较低的文化水平也使其对法律知之甚少,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行为缺乏正确导向,有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由于谋生技能落后,造成他们经济收入微薄,由此产生社会落差感、贫富差距感、自卑感、失落感以及压抑感,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同时他们承受着多重压力,如生存压力、就业压力、非公平待遇压力,极易变得冲动、焦虑,人际关系相对紧张,外界的压力极可能使其行为失控,这些都是相当一流动人口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是疏于管理、不便管理。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上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管理责任不明、任务不清,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地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很多人会不断的变换打工场所,经常变换租住地点,无固定性可言,客观上也不便于管理。

三是流窜作案、逃避打击。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发现和查处犯罪的难度相对较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不断变换作案地点、作案区域,流窜作案。

四是群体间相互影响。外来人员间强烈的老乡观念,浓厚的血缘、地缘关系,往往使他们在城市的若干地点聚集起来,共同打工、共同生活,群体间相互影响,个别人因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在群体内往往有示范效应,并相互传染。亲情关系、地缘关系更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纽带。

根据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为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不断加强劳动技能与法律道德教育,创造条件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劳动技能高、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将社会对他们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图的产生。

二是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以公安等主管部门为主,紧紧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尝试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地点以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建立登记站。公安机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可适时组织集中整治,依法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工作。同时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制,适时对房屋租赁状况进行普查,将此作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

三是加强对城市治安的防范工作。积极开展以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流窜犯、在逃犯的为主导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震慑意图犯罪的外来人员,使外来人员不敢轻易犯罪。同时建立良好的治安信息网络和安全防范网络,结合目前外来人员犯罪中盗窃类犯罪较多的现象,切实有效地开展预防工作,通过在犯罪多发地带、多发地段加强巡逻检查、建立电子监控系统等方式,防止各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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