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其他材料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工伤维权路如何变坦途
外来工受了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赔付?企业不认账怎么办?索赔时需要避免哪些误区?近日,笔者从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虽然外来务工者维权意识逐年提高,但由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保存证据、法律程序复杂等原因,工伤赔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未签合同维权难
案例:由于下班途中的一场交通事故,常年在宁波某建筑工地务工的四川籍外来务工者赵勇光不得不歇业在家。今年4月,他向公司社保地海曙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由于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又要求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关系。由于单位一直躲躲闪闪,赵勇光陷入了拉锯官司中。
对于外来工来说,工伤维权时间长,最主要就是卡在确认劳动关系上。海曙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外来工应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必须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所有程序走完,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很多外来工被这高昂的时间成本吓退了。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外来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外来工切不可因为怕麻烦、对方允诺的高工资等,而忽视这道法律保障。
包工头不可靠
案例:临海人李某经人介绍为宁波一包工头打工。去年9月,李某在包工头承包的私人别墅装修时摔伤,脑部严重受损。今年2月,李某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付。由于李某是为包工头打工,而包工头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未予受理,李某的工伤补偿也无从着落。
建筑、装修公司常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外来工与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这也是建筑、装修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坦言,经过层层分包、转包,监管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上到底有多少外来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外来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所以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这名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外来工:包工头、黑老板不可靠,一定要到正规的用人单位去打工。
证据务必保管好
案例:今年3月,贵州籍外来务工者刘正国在海曙一家企业操作车床时发生了工伤。5个月后,当事人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正国提供了工资条、上班考勤卡、工作牌等证据,不到一个星期,社保部门就调解这起纠纷。
缺乏证据是外来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海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阅读延伸: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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