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待登记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经询问发包人,如果其对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最高额抵押权。
2、质权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出质动产为权利设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动产。
(2)权利质权。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凭证。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的设定前提,以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为权利的实现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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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物上代位性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0留置权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因法定原因转化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在于留置标的物和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效力,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留置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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