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服务社建立什么法律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03 01:48:50 434 人看过

【案情简介】

自2008年1月1日起,老王进入上海某帮物业维修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工作。双方订立过《服务社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该份劳务合同中,双方对于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做约定。2010年11月底,服务社通知老王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约,老王最后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

老王认为自己辛苦地为服务社工作了三年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合同的情况下,服务社应当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服务社却认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老王的主张。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老王于2011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务社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5000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以服务社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老王对此不服,后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服务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因而,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老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法院认定双方在职期间系建立劳务关系,权利义务应遵循双方劳务合同的约定。但根据《服务社劳务合同》的内容,双方并未就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做约定。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王仍不服,又提出上诉。终于,在二审法院的法律释明及主持之下,双方达成谅解,服务社以2500元的标准对老王做了经济补偿。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本市迅猛发展。组织数与从业人员成倍增长,它们在吸纳区域就业、托底保障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不善等诸多原因,与之相伴的是劳动争议的不断增加。那么,非正规就业组织究竟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组织形式?非正规就业组织与在其中工作的劳动者建立的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之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鉴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纳入到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它并不是劳动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本市为解决部分人员就业困难而采取的特殊用工政策。因为它不是劳动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组织与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继而,双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务纠纷,因此不受劳动法律调整,故相关权利义务应遵循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中,老王与服务社订立的《服务社劳务合同》没有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做约定,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

由于不受劳动法律的监管,克扣工资、无故解除、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时有发生,进而引发较多争议。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1日正式发文,公布了《关于停止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60号)。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停止受理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申请。现处于有效期内的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继续按照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本市也将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现有的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成由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小公司等其他类型创业组织。上述措施将有效规范现有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创业活动,为推进创业组织可持续性发展做好制度铺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5日 0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法律关系建立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客体涉及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主观形式特征和广泛的社会内容。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如下: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及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3.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成果和行为。
    2023-08-19
    479人看过
  • 税率与销售服务的关系
    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电信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等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多少,统一按一个百分比征税的税率。我国现行的产品税、营业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都实行比例税率。而且各个省份都对比例税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以辽宁省为例,其省内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
    2023-07-04
    302人看过
  • 建设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综合性、复杂性以及协作性。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各方均受建设法律规范的约束与调整。一、要写的是施工合同监理的评估意见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二、
    2023-02-23
    474人看过
  • 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一、劳动关系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二、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在公司
    2023-04-29
    182人看过
  •  代驾业务中的法律关系的确立与维护
    本文探讨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区别。虽然它们都涉及劳务获得报酬和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但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雇佣关系中则没有这种依附性。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的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以劳务获得报酬,并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但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也就是说,劳动者更加依赖用人单位。相比之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也不如劳动关系严格,也无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 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代驾公司与代驾
    2023-08-30
    419人看过
  • 养老问题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不养老人可以判刑。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不养老,情节严重的,涉嫌遗弃罪,可判刑。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1、因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无生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3、因遗弃导致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4、遗弃手段非常恶劣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女儿不养老人可以告吗女儿不养老人可以告。女儿不赡养老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老人到法院起诉。老人也可以委托亲人提起诉讼,如果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人可以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
    2023-07-04
    303人看过
  • 兼职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兼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是指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狭义的兼职则是指劳动者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该《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狭义的兼职,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
    2023-05-01
    349人看过
  •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什么关系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什么关系两者联系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递进关系,具体而言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可以同时具备,但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后尚未生效的几种情形,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4.效力不同。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条件有哪些民事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如下1.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
    2024-01-28
    424人看过
  • 如何分辨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
    2023-02-27
    290人看过
  •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是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
    2023-07-07
    129人看过
  • 法人成立与法人设立的是什么关系
    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关系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①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②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③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
    2023-06-09
    97人看过
  • 物业费缴纳与服务的关系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3、国家并没有规定物业费须多长时间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问题可在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注明。4、根据规定,在交房之前物业公司要与开发商进行验收,在验收完后,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那么小区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的房屋的资料、钥匙都是必须要移交给物业公司的。5、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也就是说从那天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责任都归业主
    2023-07-04
    301人看过
  • 服务期与试用期关系如何
    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2023-07-07
    277人看过
  • 养老金与社保什么关系?社保的特点有哪些?
    一、养老金与社保有什么关系养老金是包含在社保里面的。对社保有所了解的人应该都知道,里面包含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保险,而养老保险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在退休之后就能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大家缴纳社保的基数不同,每个月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不同,一般缴费基数越高,在退休之后拿到手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建议大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高一点的基数来缴纳。二、养老金与社保有什么区别1、范围不同: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参保人在退休之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而社保里面除了养老保险之外,可包含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种保险。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主要目的就在于保障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而购买社保不仅可以保障老年生活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在失业、生育、工伤期间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购买职工社保就可以购买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种,个人购买只能购买养老和医疗两种。三、社保
    2023-05-17
    18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建立雇佣关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的区别。一、两种关系的主体不同,即劳动关系的一方必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作为雇佣劳务关系来讲,除了劳动者一方外,另一方可以是前述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范围要比前者的范围大。二、两种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
    • 王东梅律师说劳务关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4
      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其不可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那么对于非劳动关系,双方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呢?
    • 个人与公司能否建立劳务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9
      能。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司能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
    • 法律目的与法律义务有什么关系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26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辩证统一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 (2)一律平等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地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力和义务平等。 2、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3、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
    • 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手续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4
      分公司能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企业组织,依法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