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如何追加被告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13:46 16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根据职权追加原告起诉中遗漏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由于未追加被告的行政机关与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的规定与《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文字表达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行政案件中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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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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