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会以何种方式通知个人
1、法院冻结个人银行账户后会法律文书的方式通知个人。但如果是刑事案件,没有必须告知被冻结账户者本人的法定程序义务。是否告知,需要根据案件需要和实际情形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流程是什么
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或者潜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可以以申请进行冻结,即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案件执行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以确保案件在执行环节能够有财产可以供执行;
2、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或者潜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可以以职权进行冻结,即在诉讼案件的执行中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以保证案件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保证执行款能够及时执行到位;
3、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只是冻结了向外支付金钱的情况,不会冻结向该银行账户支付的情况,即一旦该银行卡账户被法院冻结,则只能收款,不能付款,余额只能增加,但不能减少。这是法院冻结银行卡账户的一个内容;
4、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银行卡账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书、担保的相当于执行款数额大小的财产担保(提供担保的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等;
5、如果是诉讼前当事人申请的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的,则应通知申请人,则申请人要在冻结后的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及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的冻结措施;
6、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应当用裁定书的形式下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银行卡所属的开户银行,让开户银行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并及时函告给法院;
7、如果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的,则不能重复冻结,只能申请加入到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银行账户冻结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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