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10:30 207 人看过

一、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1、范围不同

人身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是对人身权进行细化衍生出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人身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二、人格权的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三、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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