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也应积极的收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要求医院将病历本、治疗资料等封存起来,可以对封存的过程做一个见证。将有关医疗记录资料复印一份,并让医疗机构盖章证明。医疗机构应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一、医疗事故没有证据可以起诉吗
没有证据也可以投诉的,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投诉。起诉的话,需要收集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封存病历的必要性
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不管对于患方,还是对于医方而言,都是对自己最大可能的保护措施。
对于患方而言,将病历资料封存,有利于保全证据,为以后的维权提供第一手的、最重要的证据。封存病历对于患方的意义特别巨大,病历保存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里,随时都有可能被更改甚至被篡改,即使患方事后明明知道病历被改过,但是由于没有或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患方主张医方改过病历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甚至由于没有证据,又不同意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进行鉴定,而导致败诉。主张病历虚假,需要主张的一方举证证明,但是这样的证据取得率微乎其微。
对于医方而言,封存病历不但是对患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即使以后患方不认可病历,只要拿出封存的病历,患方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病历不真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封存后的病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封存病历的要求: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病历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两个规定有不一致,具体实务操作要视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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