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04:00:20 242 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

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的条款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二是该合同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干预、无协商余地的情形。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言,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地址等信息属于客观事实,不涉及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而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亦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故应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比对劳动条件事项范围。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等条款,亦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因此亦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新旧合同条件比对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丧假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死亡的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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