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女子王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前提下,竟敢私开诊所,公然为患者治病,造成一名32岁的男子死亡。近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附带民事赔偿34万余元。
32岁的周某在松原市一家洗浴中心做按摩师。2008年10月24日上午,周某感觉身体不适,便给松原市为民中医诊所的大夫王某打电话,让她来看一下。当时,王某正在这家洗浴中心给其他服务生打针。随后,王某回到诊所取来药品给周某挂了点滴,还打了一针肌肉针。
当日13时许,周某浑身没劲儿、出汗,手臂也抬不起来了。他立即给王某打电话询问原因。王某当时回复他可能是虚脱了,让他喝点糖水。没过多久,周某还是感觉身体不舒服,又给王某挂电话,王某来到洗浴中心,给他测了血压,并挂了一瓶葡萄糖,然后就离开了。10分钟后,周某再次将王某叫到洗浴中心,这次他浑身无力,手脚已经不听使唤了。
王某检查后,让周某穿上衣服,洗浴中心经理开车将他们送到了前郭县医院。在医院急诊室,大夫诊断为缺钾,收其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周某病情加重,家属决定转到长春治疗,中途周某死亡。
事后,王某曾提出以20万元私了,但周家提出要40万元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0月26日,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王某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王某承认自己所开的中医诊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部门的许可证,她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给周某打针的药和器材都是从药店购进的。据了解,2008年3月17日,松原市卫生监督所曾对王某的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违法,对其罚款500元,责令立即改正。
医疗鉴定结论认为,周某系因低钾血症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王某对周某使用的地塞米松是引发其产生低钾血症的原因。周某随后就诊的前郭县医院在门诊、住院治疗和护送中措施不当,对周某的病情发展及后果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09年7月28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被害人家属、前郭县医院三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8月3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1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费的70%,即341447.176元,前郭县医院赔偿剩余的30%,即146334.504元。王某、前郭县医院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近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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