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日开始,“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简称“基金”)正式接受申请。上周五,东莞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对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抢救费用,以及对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做出规定,受害人申请基金将更清楚明了。
逃逸案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按照规定,三种情况可用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至伤者出院仍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致人受伤且肇事车辆仍暂扣在办案单位,伤者经抢救治疗伤愈出院,但抢救治疗费用无人支付且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的(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自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之日起可以申请。
致人死亡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由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可获救助10万元。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逃逸致人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无责的,被定为一级伤残的可获救助10万元、二级伤残获救助9万元……十级伤残获救助1万元。
在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救助基金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比机动车受害人更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按无责标准的80%计算救助标准。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按无责标准的70%计算救助标准。
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的,死者可获一次性困难救助10万元;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死者可获一次性困难救助8万元;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死者可获一次性困难救助7万元。
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申请。
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10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交警大队可代申请抢救丧葬费用垫付
丧葬、抢救费用及一次性困难救助,可由伤者、死伤者家属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即交警大队提出申请。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中,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基金办公室审批。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证明材料,还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或者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或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工伤保险范畴不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具体实施规定还补充,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基金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基金仍保留追偿的权利,追偿时间为2年。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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