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条确立了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规则,故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担任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
一、分公司和支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二、公司分支机构能否订立合同
实践中,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则不可一概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发生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均可单独列为诉讼主体,也可将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企业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与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相当于是先掏自然人甲左口袋的钱,还是先陶甲右口袋的钱。
(二)企业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无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由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也由企业法人承担。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若分支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第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均需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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