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价格竞争的垄断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3:07 217 人看过

限制价格竞争的垄断协议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垄断协议主体所处的经济层级,分为横向价格操纵行为和纵向价格操纵行为。横向价格操纵行为是同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者统一限定价格的行为,纵向价格操纵行为则是上游经营者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卖价格的行为。

1、横向价格操纵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相同经济层级的竞争对手间形成的这种价格卡特尔危害非常严重,它无法真实显示市场的饱和度,对经营主体也造成不良影响:成本较低的经营者无法通过具有竞争优势的降价行为来获取发展,而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却因价格联盟的庇护而丧失改革的动力。由于横向价格操纵行为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自然生态,被固定或变更后的价格又通常高于充分竞争条件下体现的价格,令买受人(主要是消费者)难以从有效的价格竞争中得益,因此,美国称其为利用隐晦手段掠夺公众的白领犯罪行为。

在各种价格垄断协议中,以行业自律价名义出现的横向价格操纵行为最具隐蔽性,联合者们主张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无序性毁灭式竞争,如2000年的深圳彩电峰会联合最低限价措施即宣称为行业自救行为,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典型的压制竞争组织,掩盖了生产过剩的危机,培养了平均主义的惰性,减灭了经营者的创新精神。

竞争生发出的动态效率和创新激励是市场进步的助推器,行业自律价等横向价格操纵行为影响了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其实早为法律利剑所斩。国务院1987年通过《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做出明示: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1997年的《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1998年国家经贸委令《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遵守行业限价,造成历史的恶性倒退,此后的行业自律价等行为更是屡屡出现,干扰了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所以,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再次强调此问题,对经营者间横向联合限价的协议予以严厉制止。

2、纵向价格操纵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四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价格操纵行为指对转卖价格的固定或最低价的限定,限制最高转售价的行为无疑也会影响下游经营者的利益,但基本无损于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我国仿效多数国家不对其加以管控。

纵向价格操纵行为的开展有三个维向:一是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该行为既粗暴地干涉了交易相对人经营选择的自由,又取消了消费者享受低价的福祉。二是交易相对人为摆脱竞争的困扰,集体向上游经营者施压来获取固定价格或最低限价。三是双方共谋,不仅保证经营者销售数量的稳定性,也保障交易相对人在一致的价格下利润牟取的安全性。后两种减弱自身竞争压力的举动,是以丧失革新动力和削弱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

另外,该行为也可作为横向限制价格的替代行为,由于横向价格垄断早为法律所严密监控,由此,经营者通过一致性地对其他经济层级的价格约束,来变相达到横向联合之目的。但就危害性而言,纵向价格操纵行为损害了两个市场层次的竞争活力。

正是由于该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反垄断法》借资于美、英、德等国成熟的立法经验,首次明确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制。但稍有遗憾的是,立法对出版等特殊行业及专营连锁等商业类型的豁免考量稍欠;经营者的纵向建议零售价也由于不具强行拘束力而没有被规制,但这样的擦边球却导致消费者误解建议零售价为公平价,混乱了市场认识。

3、限制价格竞争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对于限制价格竞争的垄断协议的认定,《反垄断法》借鉴了美国20世纪早期确立的本身违法原则,不用考察行为人的市场地位,也无须衡估行为对竞争结构的影响,一旦确认共谋成立的事实,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本身违法原则的采用裨益于执法认定,可避免大量耗时费力的调查取证,不仅如此,由于法条列明了产生法律责难后果的垄断协议类型,亦为经营者行为标立了具有确切预见性的禁止警示。

当然,《反垄断法》也针对具有合理性的价格垄断协议设计了豁免条款,根据该法第十五条,需由经营者举证的除外情形包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其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在经济现实中,从1998年山东时风集团被罚到2007年方便面涨价等一系列事件,使《反垄断法》注意到行业协会在联合性价格垄断行为中的组织作用,由此,该法不仅在总则第十一条进行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于第二章的垄断协议第十六条予以重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
    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
    2023-06-07
    445人看过
  • 制度垄断竞争的界定
    所谓地区制度竞争就是各地区之间为了在地区经济竞争中居于优势位置,而竞相出台诸如占领市场、抢夺资源、吸引人才或者地区领导为了获取最优政绩的各种优惠性制度。地区制度竞争也可简称制度竞争。地区制度竞争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竞争的客体是各项制度,竞争的方式是供给新制度,或者完善某些制度、或者优化制度中的某些规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地区制度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区向中央政府索要制度的竞争。因为我国处在新旧制度的转换时期,国家的制度安排一般要进行试点,为了能够成为国家制度试点地区,各个地区要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制度安排的竞争。前者竞争的结果就形成了制度垄断竞争,即制度供给和创新上,只有国家授权的地区(一般是试点地区,在我国又称为特区)才有机会,这就使授权地区与没有授权地区的经济竞争上处于不平等
    2023-06-07
    309人看过
  • 张伯伦垄断竞争理论中的价格思想
    美国经济学家E.H.张伯伦在他1933年出版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市场结构和价格形成的理论。他的理论和英国经济学家J.V.罗宾逊于同年出版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共同构成了垄断竞争论(见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理论中的价格思想),成为现代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竞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在他看来,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资本主义市场的整个价格制度,是由纯粹竞争市场、垄断市场以及由垄断和竞争力量相混合的各种市场上的价格关系组成的。张伯伦认为,垄断与竞争力量的混合来源于产品差别,产品差别是造成垄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一种产品具有差别,就意味着卖者对他自身的产品拥有绝对的垄断,但却要遭受非常接近的替代品的竞争。这样每一个卖者都是垄断者,同时也是竞争者,因此是垄断的竞争者。
    2023-06-07
    400人看过
  • 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其特征是:(1)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4)众多小的购买者。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
    2023-02-09
    101人看过
  • 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4-15
    138人看过
  • 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其特征是:(1)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4)众多小的购买者。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
    2023-04-17
    20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竞争协议是否属于横向垄断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
      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17
      垄断竞争是主要市场形式的一种,在经济学中的概念为:无限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 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
    • 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的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9
      完全竞争,又称纯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市场上有许多制造商生产和销售不同的产品。在垄断竞争理论中,市场上大量生产非常接近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的总和被称为生产集团。比如汽车加油站集团,快餐食品集团,理发店集团等等。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最根本的区别是市场参与者是否有能力影响价格。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产品同质,厂商可以自由进出无数次,获得平均利润。在垄断竞争
    • 垄断怎么划分,垄断和价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2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价格垄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