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40余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原养女以出资翻建为由,占据原养母房屋引发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金女士从涉诉房屋中迁出;施老太给付金女士建造房屋出资款和其他费用共计5.3万元。
合资翻建
1966年,施老太与丈夫(已故)领养金女士为女儿,双方确立收养关系。金女士成年后出嫁。
2005年6月,因金女士家房屋拆迁,暂回施老太处居住。施老太住房破旧,金女士与施老太的另一个女儿各出资4万元,将老房拆除后,翻造了一幢新屋,该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属施老太所有。事后,金女士和施老太的另一个女儿在施老太及其他亲属见证下,约定建造此房的费用共8万元和施老太的终老费用,由两人各半负担,施老太的这幢房屋和其他物品今后各半分享。
不久,金女士与施老太关系恶化,施老太搬到另一女儿处居住。后施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金女士的收养关系,获法院支持。现施老太又起诉要求金女士迁出该房屋。
要求迁出
施老太诉称,自2007年1月起,由于双方关系不睦,金女士将自己赶出家门,霸占住房,为此双方关系恶化。现双方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已解除,金女士的行为使自己有家难回,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金女士立即迁出。
金女士辩称,施老太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实际,造房时,虽其与施老太的另一个女儿各出资4万元,但装修和路基、场地建设等自己又花了2.5万元,故要求施老太支付至少9.8万元才同意迁出。
酌情补偿
法院认为,双方虽对该房今后的处分作了约定,但养母女关系已解除,导致约定的赡养和财产处分协议失去基础。金女士出资翻建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系施老太所有,现施老太要求金女士迁出,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酌情定下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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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须知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19一、受理部门: 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的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登记条件: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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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证据澳门在线咨询 2021-01-18(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