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便立案。我认为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案件,如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要确定损失数额未确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冻结诈骗人账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能够确凿充分的案件。如一对一证据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证据虽有了一点但尚不够确凿充分而其它证据一定要通过侦查、搜查、查询银行、司法鉴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实践中,可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标准,决定选择何种立案模式。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
1、受理。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认为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并填写案件受理表。写明简要案情和案件类别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立案。经过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立案报告包括案件类别、案号、发案时间、地点、结果、案情简要情况、承办人认定的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内容。立案报告需经科、处长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批准。
3、破(销)案。经过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获得了确凿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即为破案,制作破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号(与立案号相同)、类别、发案时间、立案时间、破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认定的犯罪事实,领导批示等内容。经查发现是假、错案或已过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并制作撤案报告。
4、结案。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结案,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写明案情等有关证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
5、由事及人的转换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做出不同的处置:1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应即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转换要按以下规则进行:A.转换要及时。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转换,重新制作以人立案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不能拖至结案时一并转换。也不能由以事立案直接进入起诉程序。B.转换要准确。由事及人的转换,其数量和性质不受以事立案案由的限制,可以由原以事立案转换为若干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以人立案的案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即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具体操作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几个案件就立几个案件,构成什么性质的案件就立什么性质的案件,同时将以事立案的《立案决定书》注明以人立案的转换和处置,把以人立案的数字填入统计表上报。2经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有四种情况,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置:A.对于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继续侦查;B.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在暂不能查清的情况下中止侦查,待发现新证据时继续侦查。如继续侦查的条件消失,可做撤案处理;C.对于无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做撤案处理,同时本着惩罚与保护的原则对查案涉及到的人与单位公开说明,为其正名;D.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移送审查不起诉,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诉法是怎么规定以事立案的
刑诉法以事立案的条件是:(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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