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加了综合所得概念
所谓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这四类收入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对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算所得税
以前的历次修正,个人所得税均为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第七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改为按年为单位,即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扩大了减除费用扣除范围
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月3500元,扩大为年6万元;除了原来税法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扣除项以外,扩大为六大扣除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个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与其他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3、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6、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
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保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能力配合,提供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扣除信息。
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谁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二、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法宣传要时时进行,要在全民中广为普及,最终达到公民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时时处处模范执行国家税法,有劳务报酬所得时,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者自动交纳
能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授课,搞审读,做鉴定、评审、咨询、面试和监考者,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位、水平都很高,出来进行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职,供职单位给报销差旅费。额外领取劳务报酬本来就让人有些难得其解,结果还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令人难以置信。所以建议这些领取劳务报酬的同志,以后再领取类似的报酬时,要主动缴纳或主动提示,让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劳务报酬的支付。
(四)加大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不要谈到个人所得税时,眼睛只盯住企业和高收入部门,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这个漏洞。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报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坚持按税法办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那些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除要求他们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外,要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他们以后能够认真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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