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7:24:02 294 人看过

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法所保障。然而在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却存在着很多困难,使行政诉权的功能无法达到。

一、我国行政诉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权的行使重于行政诉权的设定,行政诉权的实现重于行政诉权的宣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可谓困难重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权的实现与其有直接关系。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权实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法院不敢审理。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由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和法官的选任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使得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干预也就在所难免。尤其是一些比较敏感性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敢受理,如农民负担案件、计划生育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等。而且一些地方党委、人大的个别领导对行政审判横加干涉。行政机关本身利用本系统掌握的人、财、物的审批权,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施加压力,以如果败诉就对法院工程建设、人员待遇、车辆申请等给以种种限制为要挟。因此,一些法院的领导及行政审判人员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畏难情绪,从而对行政案件不敢受理、不敢判决、不敢执行,认为开展行政审判会搞坏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影响个人及法院的各方面的利益。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或者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对立法规定做限制性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颁布后,没有形成完全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如欠缺《行政许可法》、《行政立法法》、《行政程序法》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中的“认为”,是主观判断而不是事实的存在,而实践中常常认为侵权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才能行使诉权。还有,在立案时“未立先审”,直接影响行政诉权的行使。如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些审判人员将这里的“事实根据”理解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因而立案审查时,就进行实体性的审查,影响原告诉权的行使。

(3)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时未正确处理撤诉案件,直接影响了公民行政诉权的全面行使。

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理行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原告撤诉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有正当合法的原因,也有不正当不合法的原因。因此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撤诉的原因。特别是法院审判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便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审判人员还配合被告行政机关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原告见法院动员(威吓)撤诉,只好见好就收,撤诉了结。

根据对1989—1999年共11年出版的《法律年鉴》上发表的行政诉讼司法统计数字进行具体的分析、归纳、整理可看出,与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相呼应,以撤诉了结的案件数亦以超过审结案件数的增长速度更快地增长。自1988年以来到1998年十年间,不仅撤诉案件的数量不间断的增长,其增长率除1998年外,每年均比同年审结案件的增长率高,换言之,尽管每年审结的案件数都在增加,但每年撤诉的案件数的增长比率均超过了同年的审结案件增长率,故在表面上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每年都在增加,表现在对公民一方诉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每年撤诉案件数的增长比例均超过了同年审结案件的增长率,故每年做出行政判决案件的相对数量都在减少,实际是对公民一方得到行政判决权的保护水平持续下降。所以,撤诉构成了对公民一方行政诉权的严峻挑战。

2?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认识和理解上有偏差,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抵触情绪,因而在行动上就会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法律,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

(1)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阻止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行使。某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使行政相对人在起诉时无法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而无法起诉。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致使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使或延误行使诉权。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威胁和利诱,用行政职权对原告进行报复,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无法正常行使。行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干预,致使行政纠纷不能立案;即使受理了也无法正常审理,审理了也不能做出正确判决,判决了也无法贯彻执行。

3?相对人自身的原因

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是行使行政诉权的主体,他们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行政诉权的实现。

由于传统观念和现实考虑并存,在对待行政诉讼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不敢告”“不愿告”的畏难心理,受“民不与官斗”“轻法贱讼”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害怕行政机关的打击报复。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愿告、不会告、不敢告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边缘、少数民族地区,很少有人知道我国已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也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对南宁市某市场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小范围的问卷调查,结果为:对行政诉讼法熟悉的为0,了解的44.4%,听说的13.9%,不知道的41.7%。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敢告的19.4%,不告的25%,不敢告的33.3%?不会告的22.3%。由于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直接限制了他们行政诉权的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2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浅议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分权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可处分,行政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也不可处分。而调解必须建立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权利或者权力有自由处分权的基础上,否则,双方没有协商后互谅互让合意和解的基础,因而也就没有可以调解的基础。行政权不可处分,行政机关不可能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合意和解协议,行政诉讼因此也没有调解的余地。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真的没有处分权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至少享有以下处分权:1、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权。不可否认,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纠正权: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正权(包括复议纠正权)。自我纠正权纠正的对象可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纠正权既可以在行政过程中行使,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自我纠正权并不因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而终止或中止。二是法院的司法纠正权
    2023-06-06
    494人看过
  •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上)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该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平息劳动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本身存在的缺陷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重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成为必然。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缺陷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于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上已经逐渐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跨国之间的劳务、用工情况不断增多,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争议的内容、形式也日益复杂、尖锐。然而,有关数据统计表明,在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
    2023-06-09
    186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2、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外延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力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大。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而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行政主体而拒之门外。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力基层自治组织。当村
    2023-05-02
    380人看过
  • 浅谈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期限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
    2023-07-24
    467人看过
  • 浅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挑战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环境权[论文摘要]: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目前立法规定却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格格不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和奖励机制、审查方式、诉讼时效及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等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在改革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构建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或威胁到环境公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活动的制度。诚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却在有些方面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格格不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以下方面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对行政诉讼原
    2023-05-22
    300人看过
  • 浅谈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行政调解不管是从立法到司法,还是从应然到实然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对行政调解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执法进行强化,使之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在近代变法后,行政与司法才逐渐分离。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制度来说,存在不全面和不完善之处,给我国法治进程带来了诸多问题.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条文表示,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解决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促成双方的互相谅解。同时,也不能把调解活动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更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行政诉讼程序。目前来说,从我国审判实践中看,行
    2023-06-06
    273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之建立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和解,但近年来主张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案外和解。在这一背景下,从概念出发,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从必要性角度对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关键词:诉讼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诉讼经济;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诉讼和解概念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就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之行为。一般认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合意;(3)经法官确认后记入笔录或依协议做出裁判;(4)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终结诉讼。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一)实现诉讼经济诉讼经济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在
    2023-06-06
    261人看过
  • 浅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显失公正)。有学者认为,针对行政行为适当性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属于行政裁量行为,不属于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答复。如果是复议前置的。被告为复议机关;而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3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问题解决对策(1)两种救济制度的优势并举原则。在构建二者关系的问题上,奉行自由选择原则抑或穷尽救济制度原则,都应该秉持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原则。笔者认为,两种制度、两种原则各有所长,可采取互补之的方法寻求救济之路。比如,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争议的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是合法的但失当的,可以告之相对人撤诉,另起行政复议。(2)相对人诉讼标的的更多选择权。诉讼标的究竟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如上面所述,遵行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但是为了避免程序的不必要增加。可以充分利用复议
    2023-06-06
    439人看过
  • 法律的应然与现实中的实然——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调解制度是我国在纠纷解决当中一项有效且便捷的纠纷解决制度,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在查明纠纷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纠纷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秉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双方的纠纷问题达成协议从而定纷解争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在发展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和谐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种当初基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作出的规定,随着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研究而产生动摇。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尴尬,应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现实国情所需。最高法院已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之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行政
    2023-06-06
    458人看过
  • 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是既行政诉讼、信访之后,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又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其便民、高效的特点是其他两种方式所不具备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但是从近些年来的实际施行情况来看,并没有完全达到既定效果。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从分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入手
    2023-06-06
    175人看过
  • 浅论我国的“先履行抗辩权”制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
    2022-11-22
    155人看过
  • 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通过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以下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这类诉讼案件,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是指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
    2023-04-04
    429人看过
  • 浅议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
    一、对违法的终局行政决定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对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均不受理。虽然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情况包括了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这显然是针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规定的。然而对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已不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而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此,因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法院应当受理。与《行政诉讼法》相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了,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
    2023-06-06
    173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上)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2023-06-05
    24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我国现在是否实行诉前优先权?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
      公司在未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工资不存在优先偿付的问题
    • 有谁知道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你们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这个问题。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被告是谁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3
      最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实行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5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 如何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0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上级概念是行政争议,其共同目标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