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和平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33 321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和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7年6月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7日。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开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和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唐和平伙同郜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市工学院西门对面的“某网吧”门口,盗窃李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唐和平伙同郜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工学院西门对面的“相约网吧”门口,盗窃失主李某某一辆上海名珠贝米尔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和平和同案犯郜某某供述二人于2008年11月23日15时许,在安阳工学院西门对面的“某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刘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联系销售的供述与失主李某某陈述其在“相约网吧”门口被盗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同案犯刘某某供述其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联系销售的事实相一致。证人郜某某证实,其经营的“某网吧”门口被盗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书、返还被盗电动自行车清单、被告人唐和平自首证明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和平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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