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有法律规定赔偿?
房子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
(1)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觉得要彻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房屋质量修理方式我不能接受,我该怎么办?
网友提问:我买的是一套电梯公寓的的商品房,现在还没有接房。原因是他们的房子厨房和厕所地面有大量的裂口和空鼓,房子7楼还有一面墙也有许多处空鼓现象,他们也承认墙体的空鼓范围量太大,他们决定给我们修复。结果他们的修复方式是:把地上的裂口用水泥补了补,把墙上有几处空的也是象补布丁一样修理了,而且修理处还是有空鼓现象。我看了看真的无法接受,我们买的是新房子他们这样就算是说修理好了?他们的房屋质量修理方式我不能接受,我该怎么办?他们应该怎样给我们处理了?
律师解答:一般质量问题: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主体质量问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房子质量问题修复后还可以要求赔偿
开发商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后,购房者还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误工费。
(二)差旅费。
(三)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四)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五)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法院可能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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