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第二章基本标准
第三条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五条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程序合法
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
(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第三章具体标准
第一节立(销)案
第七条立(销)案审批。法律文书有:立案报告表、撤销立案报告表。
1、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
(1)涉嫌案由。涉嫌案件的主要性质;
(2)案件来源。在检查或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属于举报的应写明举报方式,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写明举报人。交办或移送的,应写明交办、移送机关及其意见;
(3)案情摘要。应注明发生涉嫌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简要情节,及承办人对涉嫌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意见、两名以上承办人签名及日期。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只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和主要条款,不必引用处罚条款,也不必提出处罚数额;
(5)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撤销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
(1)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2)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八条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1、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的基本要求
(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2)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或一个现场多次被检查,应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3)对案件当事人应表明身份,并告知证人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义务。
2、询问笔录基本内容
(1)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
(2)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
(4)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5)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
(6)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问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7)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8)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并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
3、检查(勘验)笔录的基本内容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2)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3)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或照片,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印章;
(6)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
第十条抽样取证文书包括抽样取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通知书与物品清单的登记内容必须一致)。
1、抽样取证通知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取证的事由;
(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取证的时间、地点;
(5)取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写明名称和具体条款;
(6)当事人签名或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7)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2、物品清单基本内容
(1)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
(2)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签名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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