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2:45 178 人看过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划分。相关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凡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现实联系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被告住所地为共同管辖的依据,即采取原告对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被告住所地在我国的涉外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上述被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居住地是指注册居住地所在地。居住地,是指公民自居住地起至起诉时已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对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身份关系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我国法院管辖。特别领土管辖权。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产权纠纷,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有代表处,那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处所在地的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内特别行政区管辖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3。专属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权有如下规定: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四)因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管辖。但是,仲裁裁决不是协议选定的。因此,在我国,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能排除我国法院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专属管辖。但是,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4。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目前,我国加入的管辖权条约主要包括《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如果公约的规定与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差异,除我国声明保留的规定外,应首先适用公约的规定。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为提高涉外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采取“集中管辖”或“优化案件管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方式进行分离,主要由少数案件较多、司法权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律医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区管辖权,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二)对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的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民商事仲裁裁决外国法院的商业判决和裁决。

(4)本规定不适用于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涉及的民商事纠纷管辖权,按照规定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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