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8:21:44 118 人看过

在滥用公司权力,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可能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1、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2、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3、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

《公司法》明确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蕴含两个特点:

一是时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性的剥夺,是对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法律后果是使公司股东在特定场合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范围。公司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其实质在于承认法人存在的同时,因特定事由否定其独立人格的机能,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公司人格在个案中被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其效力范围是对事的,而非对世的。在某种意义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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