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承
办
单位
审
核
者
核
决
者
3.实施办法:
3-1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4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5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依公司所颁布其它规定执行。
3-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3-7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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