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结论,若必要,可将期限延长30日。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没有有效期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结论,若必要,可将期限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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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逐步实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是有期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逐步实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是有期限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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