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31:42 332 人看过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时间:∞06年9月18日,二审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

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第三者的范围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界定。

本案中,上诉人财保长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伟良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即属于此类保险。根据本案事实,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首先,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亦即被上诉人郑克宝属于上诉人财保长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伟良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根据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本案中,郑克宝不是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郑克宝由于涉案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碾压导致严重伤害,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当然也属于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

其次,被上诉人郑克宝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郑克宝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上诉人财保长兴支公司关于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的观点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徐伟良在为涉案保险车辆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徐伟良与财保长兴支公司订立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按照责任限额予以理赔。据此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如果某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由此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办理。

此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1991年07月16日,法[经]函[1991]70号)。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的暴雨,并非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下得非常大的雨,而是有具体衡量标准的,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才称为暴雨。低于这一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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