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疫情期间企业复工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13:55:57 371 人看过

依据相关规定,济南疫情期间各类企业复工的要求如下:

产品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和民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落实各项防疫要求、有序复产复工的同时,应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质量要求,对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加强质量控制,严格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备案制度。提前安排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向当地县区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同意后方可复产。

(三)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复工人员疫情核查,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复产时间、复工人员数量、来源,原料采购、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完善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储备疫情防控物资,有条件的还可设置隔离室,购置部分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器具;加强复工人员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对厂区各部位要进行全面消毒;按照复产清场要求,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等进行彻底清洁,经相关负责人员验收合格。

(四)严格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把控原料进货查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出厂检验、仓储物料管理、暂存物料防护等各环节。

(五)严格人员就餐管理。加强制作间、餐厅等场所消毒和卫生管理。实行分散就餐,错时就餐,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

(六)保障员工住宿条件,定时通风消毒,尽可能单人单间住宿,避免互相传染。

(七)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食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等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企业(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

(一)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控工作小组,建立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信息采集、报备等工作。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营业时间。做好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停止提供食品“试吃”服务。

(三)配备测温仪,对消费者进行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员工上岗前应检测体温,杜绝带险上岗,工作期间要佩戴口罩,勤洗手。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四)定时清洗消毒场所设施,保证物品存放整洁。每天对保洁设施、人员通道扶手、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保证经营场所食品分类分架、离地隔墙、标识清晰,确保食品存放整洁。正确使用消毒液体,防止因环境消杀造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污染。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野生动物和活禽宰杀。散装食品和粉状无法淘洗的食用农产品未使用有效防护设备的,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经营。

餐饮服务企业

(一)加强复工企业食堂监管。各区县局对接当地对接各县区指挥部,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开工企业(含一直没有停工的)的集体用餐情况,并按照《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六项措施》有关要求,加强开工单位集体用餐方面的员工管理、原材料管理、卫生管理和操作规范监管,同时倡导分餐或者打包等方式,保障用餐安全,杜绝疫情传播。

(二)加强网络订餐监管。严格网络食品交易配送过程管理,防止配送污染。通过加强网络订餐监管解决分散的工作用餐问题,重点加强配送人员管理,全面佩戴口罩,每日测量体温;加强设施设备管理,升级站点消毒措施,推广应用“食安封签”;实行无接触取餐和配送,避免配送人员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倡导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保障。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强本单位场所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强化社会责任,提倡具备条件的单位随时开工配餐,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持价格稳定。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一)加强原辅料管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原辅料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对于以动物组织器官为原料的,要索取相关的品种鉴定报告及检验检疫证明;对于原辅料来源武汉供货商的,要暂停采购,更换其他供货商。

(二)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生产,生产车间净化级别要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需要,定期监测各生产操作间微生物指标;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做好清洁消毒防控工作;原辅料入场前在脱包环节进行必要的消毒灭菌;保健食品出厂做到批批检验。

药品生产企业

(一)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方面。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或备案一致;严把原辅包入厂验收关,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法资质原辅包;严格管理中间产品及包材存储,做好相关验证。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职工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大宗商品物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可及时联系市市场监管局协调解决。

(二)加强生产管理。规范关键区域人员工作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混淆、污染或交叉污染;对生产设备及器具进行清洁、灭菌;查验生产设备及器具的状态标识,校准称量设备;记录工艺执行与批生产情况等。

(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确保企业严格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严把产品检验放行关,查验产品的审核、放行,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和未经检验产品流向市场;加强偏差管理、OOS、变更管理;检验、记录及报告物料及产品情况;加强实验室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员工健康防护。对进行无菌生产的企业,在洁净车间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人员健康查体。

(二)进行无菌生产的企业恢复生产前,要对洁净车间进行调试检测,使其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三)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对员工因“假日综合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避免因人为误操作而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化妆品生产企业

(一)企业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保证出厂化妆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二)强化人员卫生健康、产区环境、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管理。对密闭生产区内人员密度较大的车间,要减少人员聚集度。要采取措施固定员工队伍,减少人员流动情况,保证员工健康情况可监测、可管控。

(三)做好消杀用品的供应和储备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灭杀措施,严把人流、物流防控污染关。做好员工安全防护用具的充分供给,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所有防控措施,要有记录,保证防控措施和效果的可追溯性。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一)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可控”的要求。

(二)对全市复工复产保障疫情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业务开通绿色通道,指导协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计量生产企业

(一)开通疫情防控期间计量设备检测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企业计量设备检定校准需求,及时受理,特事特办,依企业需求安排相关计量专业人员上门服务。

(二)设立疫情防控收发窗口,对专业疫情防控计量设备(如额温计、红外测温仪等),第一时间负责受理计量设备检定业务,即送即检,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提供《体温计使用说明》,指导正确使用各类常用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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