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7:27 9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市辖区内的综合开发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红线内的居住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属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小区管理,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交接管理

第七条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建工、市政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八条小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按照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居民进户前十五日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庭院管理交接申请,填报《综合开发居住小区庭院管理交接申报表》,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庭院管理交接。

第十条小区庭院管理交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清除施工现场和庭院垃圾残土,平整地在,配齐环卫设施。

第十一条小区的庭院管理交接,庭院设施与房屋同时建成交伏使用的,进行一次性交接;未同时建成交付使用,可先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专项交接,待庭院设施建成后,再进行庭院管理交接。

第十二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专项交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设计标准,在一年内,完成庭院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小区分期建设交付使用的,可分次分区域进行交接。

第十四条小区房屋和庭院设施交接后,在一年内,因质量问题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缮或恢复。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小区内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维修和管理。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区喷泉、凉亭、滑梯、桌凳、景观小品、通道、树木、绿地等庭院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庭院设施完好和公共环境卫生不整洁。

第十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小区通道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占道费或挖道修复费。区市政部门收取的占道费,返还给街道办事处;收取的挖道修复费,用于修复小区通道。

第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小区绿地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小区,一般不准新建各类建筑。特殊需要建设的,经街道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审核,按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在小区设置集贸摊区、摊点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工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小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爱护房屋和庭院设施,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建落地阳台、扒门、搭建棚厦,占用共用楼梯走廊`

(二)毁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绿地。

(四)损坏或者说搬移庭院设施。

(五)毁坏树木,践踏绿地。

(六)乱倒垃圾,楼上抛物。

(七)乱贴滥画,乱堆滥放。

(八)其它有碍房屋和庭院管理行为。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向产权单位缴纳住房租金,向街道办事处缴纳小区城市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小区交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建设委员会认定的金额,给街道办事处预留小区设施维修费和城市卫生费。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定期拨付小区庭院设施维护专项补贴费。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街道办事处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罚没款,返还给街道办事处,做为小区管理补贴费用。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将利用庭院设施开展服务所得收入,做为小区庭院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和留用的各项费用,应当列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区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不准挪做他用。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小区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确定小区,划定小区管理范围。

(三)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交接条件和管理责任。

(四)组织小区庭院设施和环境公共卫生的交接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小区管理工作。

(六)其它应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落实小区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小区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小区的经费使用的情况。

(五)组织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六)其它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建立包括房产、公安等部门和小区的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并实施小区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负责小区庭院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四)管理公共环境卫生。

(五)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六)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市市政公用、规划土地、房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小区的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日处以建设单位五十元罚款;超三个月仍不交接的,有关部门不办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按日处以建设单位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庭院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办理机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规定的,由房产管理、规划土地、市政公用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损失,并处以五至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区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市小区外的街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6: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9日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艺术广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展现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筑艺术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广场的范围:东起地段街车行道西侧道路边石,西至兆麟街车行道东侧道路边石,南起透笼街车行道北侧道路边石,北至喇嘛台胡同南侧道路边石。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广场中的建筑艺术馆(圣·索菲亚教堂)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保护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内的建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实际支付超过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联法
    2023-06-06
    125人看过
  •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2023-06-15
    21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地区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凡下列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一律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一)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历史沿革、地名、经济、人口、资源、气象的历史和现状统计资料、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的勘探成果、地形测绘资料。(二)城市规划: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工程建筑审批文件材料。(三)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供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设施的工程技术档案。(四)交通运输: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三级以上公
    2023-06-10
    278人看过
  • 哈尔滨办理居住证的要求有哪些?
    1、申领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证件复印件。2、申领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头像1寸电子版(或刻录光盘)彩色白底无边框照片(照片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3、居住证申请表。4、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照片。5、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照片。6、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照片。7、申请人应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哈尔滨老年卡办理(一)申请登记。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老年优待证
    2023-07-21
    307人看过
  • 哈尔滨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诉哈尔滨振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哈民二初字第100号申请人哈尔滨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68号。法定代表人赵泉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铁军,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哈尔滨振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新化街1号。法定代表人牛焕章,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秀娟,黑龙江财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哈尔滨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振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振安开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1年4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了联合开发哈尔滨三辅小区1-6号楼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负责商品房的销售,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因该工程是以申请人的名义报建,故由申请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
    2023-06-06
    383人看过
  • 怎样办理哈尔滨暂住证
    办理哈尔滨暂住证需要填写申请人暂住人口登记表,本人、单位或房主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暂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开具回执。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办理《暂住证》手续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
    2023-08-10
    46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失业登记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二)就业转失业人员;(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五)外来(农村)劳动力;(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
    2023-05-05
    323人看过
  • 哈尔滨居住证申请材料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居住证领取时间:1、无特殊情况15日内可收到,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2、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温馨提示:1、要申领居住证,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
    2023-05-29
    481人看过
  • 哈尔滨居住证有什么用
    在哈尔滨办理居住证有什么用哈尔滨居民持有哈尔滨居住证享有什么服务1、一年居住证能参加社保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2、三年居住证能领驾照除享有一年居住证能享受到的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3、居住一定年限可申请常住户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而且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2023-05-29
    499人看过
  • 办理哈尔滨电子居住证是否收费
    办理哈尔滨电子居住证收费标准免费注:办理居住证首次申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通通不要钱1.申领电子居住证需满足的条件a)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电子居住证。b)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即8.39信息系统暂住登记录入时间满半年以上)。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c)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d)合法稳定收入,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
    2023-05-29
    64人看过
  • 哈尔滨市民居住证丢失,是否能办理补办手续?
    可以补办。《居住证》签注、损坏丢失补领、换领如何办理。公民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或者居住地址未跨市、县变动的,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丢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应提供居住证首次申领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异地补办身份证没有居住证可以办吗异地补办身份证没有居住证可以办。补办身份证一般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1、补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且异地办理还需要提供居住证原件;2、《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3、《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公安部门出具);4、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及时带上户口簿到相关部门申请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
    2023-07-05
    190人看过
  • 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含村集体机动地)达成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后,需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决议形成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征用方式、土地价格、土地补偿等事项进行表决,征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决议。
    2023-04-23
    5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居住证明在哪里开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3
      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第2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怎样办理哈尔滨市的暂住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哈尔滨暂住证的规定,1、非市户籍外来者暂住3天以上的,应向登记发行机关申报暂住户籍登记的年满16岁,暂住30天以上的,应同时申请暂住证。2、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3、暂时住在常住人口家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租赁住宅的,由本人或住宅租赁人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机构、团体、部队、企业、工作场所的,由公司或个人工
    • 哈尔滨派出所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
      哈尔滨派出所居住证明办理条件如下: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注: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办理材料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