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仲裁的局限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0:51 106 人看过

小明在公司请了一个月的探亲假,回去探亲。探亲期间,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小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小明回单位辞职。小明在休完探亲假回家的那天签了挂号信。小明一直没有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又找到了另一个工作单位。3个月后,小明听说可以就原单位的行为申请劳动仲裁,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明的仲裁申请,理由是他在60天内没有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后来,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上诉复核中均以此为由驳回了他的上诉,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60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主张权利的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我们不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提出索赔,我们将放弃诉讼权利,其请求权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原则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被请求之日起计算发生劳动争议,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在本案中,小明在单位发出的终止合同挂号信上签字,表示他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收到挂号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明因诉讼时效超过60天而失去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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