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采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方式,对考入或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或以上学历,下同)的东莞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由市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的跟踪管理和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具体组织和管理助学贷款工作;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承办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是助学贷款工作的承办银行,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调查、审批及资金的划付、结算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东莞户籍考入或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五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东莞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学生所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含1000元),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当有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是当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具有本市户籍、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当地村(居)民。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向所属镇(街)宣传教育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籍证明(新生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读生出具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贷款学生名义开设的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属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并有加盖所属镇街民政部门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五)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作担保人的,须提供加盖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章的担保书;个人作担保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助学贷款审批、发放程序:
(一)所属的镇街宣传教育办对学生填写的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加盖单位印章,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7日;
(二)所属的镇街宣传教育办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直接送交承办银行,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三)承办银行对宣传教育办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学生签订《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四)承办银行根据双方签定的《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5000元。
第十条在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一次申请,签定一次借款合同,承办银行按合同约定每年发放一次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期限由承办银行根据学生的还款计划确定,但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所有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调整。
贷款利息从到账之日起计付,正常学制期间的利息由市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贷款学生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具体按下列三种情况执行: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从正常学制结束的当年9月1日起开始计付;
(二)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当贷款学生发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从办理结束后第二个月1日起自付利息;因本人身体疾病的实际原因需要休学的,休学期间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支付,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
(三)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付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宣传教育办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展期手续,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展期期间的利息继续由市财政支付。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变更和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应按照《审批表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其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提前还贷。
学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到承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报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承办银行应将其贷款记录列入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五条毕业学生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承办银行应及时给予扣款,并对学生还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六条学生中途因情况变化需要终止贷款的,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疾病、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承办银行视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东莞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七条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正常贷款业务的程序和步骤加强管理,并对助学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监控,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对于违反《贷款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贷款学生或担保人,承办银行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视实际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东莞银监分局备案。同时,承办银行将贷款学生或担保人的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承办银行应按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为每个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贷款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及其附属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办银行、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应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追缴、催收逾期助学贷款资金,对确实不能回收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部门和承办银行按5:5的比例承担,其中财政部门分担的部分由市、镇(街)按7:3的比例承担,并将有关款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或担保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方式骗取、冒领助学贷款资金或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助学贷款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助学贷款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联系电话如下: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22831119
市教育局计财科:23126128
东莞银监分局办公室:23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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