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将其后勤工作对外委托给积臣公司进行管理,积臣公司又将部分后勤管理工作发包给某后勤社,该后勤社派金女士前往医院从事后勤工作,不料,金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金女士的家属将后勤社和积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后勤社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37984元,积臣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金女士所工作的医院与积臣公司两次签订后勤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该院后勤服务中的保洁、运送、保安等工作委托积臣公司管理。积臣公司接受委托后,将部分后勤管理工作发包给某医院后勤社。金女士生前系该医院后勤社派往某医院工作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医院后勤社也未为金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2007年9月,金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积臣公司和后勤服务社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时原告认为,积臣公司系医院后勤社的上级单位,应当与医院后勤社承担共同偿付义务。医院后勤社辩称,金女士生前确系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其系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应先由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赔偿。现两原告已因交通事故获赔27万余元,超过了工伤保险的限额,故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积臣公司辩称,金女士与积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虽已因交通事故自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但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即医院后勤社的赔偿责任。由于该医院后勤社未为受害人办理工伤保险,故因金女士死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医院后勤社支付。至于积臣公司,因其与后勤服务社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上下级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间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原告要求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主体的上级机构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两原告要求积臣承担共同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嘉定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后勤服务社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200元、丧葬补助金14784元,合计人民币13798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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