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犯抢劫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40:14 160 人看过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天运,男,196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利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保亮,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坤、徐荷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被告人张保亮及其辩护人侯宝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伙同朱占营(在逃)在巩义市寺湾村黄河滩地,由朱天运、张保亮将看管化肥的王某某控制在庵内,朱利平、朱占营将庵旁的化肥和一辆小四轮拖拉机抢走,被抢物品价值8100元。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保亮到检察机关投案。并提供相应证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天运辩解其行为不属于抢劫罪;被告人朱利平、张保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保亮的辩护人辩称张保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与朱占营(在逃)预谋后,到巩义市寺湾村黄河滩姬会生的承包地,由被告人朱天运、张保亮将在此看管化肥的王某某强行拉进地里搭的庵内,将王控制,被告人朱利平、朱占营将庵旁55袋化肥和一辆小四轮拖拉机抢走。被抢物品价值8100元。案发后,所抢拖拉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保亮到温县人民检察院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姬某某陈述其在寺湾村黄河滩承包地放了两吨化肥和一辆小四轮拖拉机,让王某某看管,2005年1月,其承包地邻居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王某某被打,化肥、拖拉机被抢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5年1月17日下午,其为姬某某看管黄河滩地拖拉机和化肥时,来了两个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拉进庵内,同伙人将化肥和拖拉机抢走;证人苏某某证明2005年1月17日晚上,王某某到其家说有几个人来滩地不让王动,将化肥抢走,遂和王一起报案;扣押、发还小四轮拖拉机清单;被告人张保亮自首证明;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对其抢劫事实均予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天运对其抢劫事实曾予供述,且与被害人王山明陈述、同案犯朱利平、张保亮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不属抢劫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保亮参与抢劫犯罪预谋、控制被害人,与其他同案犯作用基本相当,其辩护人辩解张保亮系从犯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保亮能够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天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利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保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樊国迎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新房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张旭、霍晓强、霍亮亮、张兵抢劫案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秦州区仁和里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抓获,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晓强,又名霍小强,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麦积区人,系麦积区新阳镇胡大村农民,住该村霍家坪15组7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霍亮亮,别名霍宏洲,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本区建设路12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兵,男,生于1989年10月
    2023-06-11
    470人看过
  • 张雄、易美林、翁建锋、邵伟、谈梦君、熊浩、朱成龙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8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雄,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育溪镇曹岗村三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易美林,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庙前镇佟湖村三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委托辩护人朱崇德,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住址同上。系易美林之父。原审被告人翁建锋,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庙前镇井岗村四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
    2023-06-11
    367人看过
  • 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男,生于1976年12月29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可大乡新溪村1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宝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景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景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酉阳县人民法院(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
    2023-06-11
    62人看过
  • 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裴增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2023-06-11
    253人看过
  • 朱某某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x月x日出身,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4月11日被释放。同日因涉嫌盗窃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押回,2009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另案处理)预
    2023-06-11
    454人看过
  • 朱永峰诈骗案
    无期徒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一中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月坛北街五号。法定代表人王荣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刿茹,北京市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基建房产处处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北京资金融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单大华路二号华诚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王元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永峰,曾用名朱永丰,男,三十一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本市西城区扣钟庙南二巷一号。一九八八年九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因哄抢军用物资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十二月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侯纯毅,北京市律通律师事
    2023-06-11
    137人看过
  • 朱群尧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群尧,男,1959年生。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群尧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浩、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群尧及其辩护人聂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群尧因家庭琐事与其弟朱××及朱××之妻刘××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群尧持刀向朱××背部、大腿处连扎数刀,又追上跑离现场的刘××,朝其左腋部、左肩胛处连扎两刀。被害人刘××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系外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朱××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朱群尧作案后逃离现场,于2008年12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朱群尧
    2023-06-11
    430人看过
  • 朱风娥诈骗案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乐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风娥,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213019721008102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种田,家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港岸上村。200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2007年元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07]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风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2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风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朱风娥同琚红军(在逃,另案处理)携带四千元票面额为20元、10元、5元、1元面值的人民币作为作案工具,来到临港镇大屋村一废旧物品收购点,琚红军将摩托车停在废旧店不远处接应,被告人朱风娥一人找到该店店主刘明景
    2023-06-11
    153人看过
  • 赵天云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云,男,39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云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
    2023-06-11
    337人看过
  • 朱之长与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之长,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朱之长渔场。委托代理人何建涛,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淀区清河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本单位宿舍。被告朱雪娇,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委托代理人康玉艳,被告朱雪娇之母,46岁,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原告朱之长与被告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连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涛,被告朱雪娇委托代理人康玉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之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1日签订了转包协议,并将渔场的经营执照变更为被告。后被告违背当初的口头承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还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今后生活没有依靠。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雪娇辩称:原告
    2023-04-24
    298人看过
  • 祁东亮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6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东亮,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苑口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6年8月6日被羁押,2006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东亮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祁东亮尾随被害人于颖至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5号楼1单元内,持刀挟持被害人于颖索要钱财,后至该单元501号被害人于颖家中,对被害人于颖捆绑后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在挟持被害人于颖过程中,
    2023-06-11
    392人看过
  • 朱刚遗产分割案
    遗产分割
    2001年1月3日,四川男排在绵阳进行封闭训练,以备战全国联赛和九运会。当日上午10点,正在体育馆作个人体能训练的朱-刚突发“马凡氏综合症”,经抢救无效而去世。据原告廖某诉称,朱-刚去世后,她与朱-母对遗产的分割发生纠纷。为避免矛盾激化,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朱-刚价值约51万多元的房产进行分割。而朱-母则认为,廖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与实际不符,双方的分歧是朱-刚的存款。廖某隐瞒了家庭存款,称一分钱也没有。而实际上,朱-刚在国家队六年,仅婚后领取的房贴和奖金就有15万元,结婚时还收了20万元的礼金。最后,法院认为朱-母抚养朱-刚多年,现已年高,身边无其他亲属,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判决紫*苑房产归廖某所有,并支付朱-母30余万元。廖某对此不服,诉至成都市中院,市中院维持原判。儿媳拖欠余款查封房产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廖某拒不付给朱-母余款。朱-母于2002年4月、7月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06-12
    421人看过
  • 张玉西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西,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2009年5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西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西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玉西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新村一工地的民工集体宿舍内,
    2023-06-11
    137人看过
  • 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青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8时1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82522东风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火星村360号西侧机耕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将在该车后方的被害人张连波撞到,致被害人张连波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2023-06-11
    16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朱律师律师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4
      建议您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
    • 打朱鹮怎样判刑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04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朱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打朱鹮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朱泾镇民政局在哪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7
      关于朱泾镇民政局,具体的话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 朱哲雨律师拜年视频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28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朱哲雨律师新春给您送大礼,一礼送您身体旺,二礼送您财运高,三礼送您事业广,四礼送您平安福,五礼送您阖家欢。鼠年快乐。
    • 如何保存相关朱转移财产的凭据?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1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因此,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