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的母公司
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对于巨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小部分,很少由其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如美国柯达公司就是通过在中国设立由其占绝对控股的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来完成其在中国的收购战略的。
二、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在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中,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做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前几年,外商为涉足中国的电信产业,通过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然后再以合资企业对“联通”进行投资,形成了所谓的“中中外”模式。但这种模式已被禁止,相关的清算工作已经完成。这种规避中国法律的行为不但给中方,也给外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
只有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对其他企业进行并购。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时仍受《公司法》的约束,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对于这些资质要求,登记审查机关将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登记机关会出具该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该投资资格证明是新公司进行登记时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三、投资性公司
外商在中国设立专门的投资性公司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如要求举办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或要求已在中国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缴付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等等。因此这就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商基本局限在一些进入中国较早的跨国公司。另外投资性公司不得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股票。这就使外商无法通过投资公司并购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而外商投资企业是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成为其股东的(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属禁止类项目)。
通过以上一些身份的介绍,外商可以在中国内地企业合并中出现,外商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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