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调解物业纠纷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坚决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纠纷,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物业纠纷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情合理、有利于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二级物业纠纷调解组织体系。
司法所和城市管理科联合成立街道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范围内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分析研究物业纠纷动态,制定开展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对管区物业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论证,组织调解人员业务培训。
各社区依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专业调解力量,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开展。要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员和信息员,以预防物业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一般性物业纠纷。
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社区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按照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负责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城市管理科负责协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调解范围
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向社区物业纠纷调委会申请,也可向街道物业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二)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调委会要认真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依法向当事人解释,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
(三)调解。调委会受理物业纠纷后,可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严格遵循调解原则,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帮助当事人理清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签订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书面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采取口头协议形式,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五)回访。调委会应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
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需要协助的,调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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