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02:40:14 368 人看过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

(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合并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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