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职工办理就医手续
(一)发生工伤申报流程: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内报工伤保险科窗口备案,领取《医疗通知单,暂按工伤职工管理。同时报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
(二)定点医院就医流程:
第一步:持《医疗通知单及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
第二步:就诊科室就医。
(三)定点医院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待《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后,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定点医院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四)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应及时送往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到工伤科窗口登记备案领取《医疗通知单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五)医疗期内旧伤复发就医流程:参保单位职工医疗期内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工伤职工再次治疗申请表,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科窗口领取《医疗通知单后方可治疗。
(六)医疗期满后旧伤复发就医流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持: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再次治疗申请表(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到工伤科窗口领取《医疗通知单后就医。
(七)“老工伤”职工就医流程:“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存在可对症治疗等相关鉴定结论的方可治疗。申请治疗时需持:1、《工伤职工再次治疗申请表;2、《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科窗口登记并领取《医疗通知单,到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流程
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参保职工,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配置相应辅助器具后,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科登记并领取《哈尔滨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4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工伤科备案后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三、工伤职工转院流程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因医疗技术和设备等条件不能为工伤职工进行诊治,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须到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治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意见,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参保单位携带《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到工伤保险科备案。
四、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流程
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康复治疗后,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科窗口领取《医疗通知单后到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老工伤”人员申领工伤定期待遇所需材料
(一)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受伤前12个月工资台账或档案工资;单位账户。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账户。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哈尔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前12个月养老金明细或伤残津贴明细;供养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1、供养配偶需另提供:结婚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未到供养年龄(男60女55)需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2、供养子女需另提供:出生证明;单位证明;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养子女的需提供公证书;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儿证明。
3、供养父母需另提供:达到供养年龄(男60、女55)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孤寡老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证明;未达到供养年龄(男60、女5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六、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报销材料
(一)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治疗的持: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手册、处方、影像报告单;
3、住院治疗的持:医疗费收据、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出院诊断、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4、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公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3、《一次性医疗告知单(单位公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4、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公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五)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公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公章、本人或家属签字);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证明、供养人户口、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证明、学生的在校证明;
5、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七)伙食补助费:
1、《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
3、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八)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报销(除准备上述所需材料另须):
1、《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交通事故终结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民工医疗费用和待遇报销(除准备上述所需材料另须):
1、《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保险登记证或《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农民工户口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统筹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交通票据(原件);
3、《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1、《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哈尔滨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在工伤科窗口领取一式四份);
3、配置辅助器具定点机构票据(原件)及配置前后照片;
4、报销单位账户信息。
注:报销单位账户信息为:关于上报企业账号《通知(在工伤科窗口领取),按《通知要求填写后随报销材料一起上报,已发生过工伤报销的企业,企业账号没有发生变动的,再次报销时使用原来曾报销人员的回执单即可。
企业账户在到帐后可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及回执单到工伤保险科领取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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