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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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提交回避申请至人民法院就该申请做出明确裁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应暂时暂停履行职务职能,但对于涉及到有关紧迫事项的特殊情况则需例外处理。通常所说的紧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保全;
2)证据保全;
3)采取强制性手段等。
其次,在给予回避复议阶段内,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不需要停职,可以继续行使其职务职能。
再者,若因为回避问题必须更换审判员,那么已进行过的诉讼程序便不必重新开始。
最后,如果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正式生效前未能及时终止履行职务职能,那么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所做出的行为将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刑事诉讼》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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