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34:45 372 人看过

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可通过重新鉴定或其他方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证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应准许。但若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缺陷,不予重新鉴定。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并非终局,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申请再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司法鉴定结果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结果的重要性在法律程序中不可忽视。司法鉴定是通过专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和判断。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能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同时,司法鉴定结果也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它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充分认识和重视司法鉴定结果的重要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结论并非终局,当事人对其有异议可申请再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足等情形,法院将予以准许。对于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缺陷鉴定,不予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结果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性,为案件审理和判决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充分重视司法鉴定结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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