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应满足三个重要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22:56 261 人看过

他因身体不适离开岗位休息,突发脑梗塞死亡。据该局不予认定,其家属对结论不服,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东城法院根据“认定工伤”三项要求,维持了劳动局一审作出的不予终结通知书,杨某系装修服务部门职工。2007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杨某感觉身体不适,认为是高血压,于是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杨某到东直门医院,回到宿舍。当天下午,杨某乘坐长途汽车回河北老家。晚上8点半左右,杨某到县医院治疗。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杨某未住院。第二天,杨某又因病到县医院就诊。他被诊断为脑梗死,于当天晚上7时30分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上午9时25分死亡。8月8日,杨某的儿子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杨的儿子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杨某的死亡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根据法院第1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款第(1)项规定,对职工适用本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工作时间内;2;2、在职;3、疾病猝死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本案中,杨某于7月4日被诊断为突发性脑梗塞,事实并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认定中“认定工伤”的范围,故作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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